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整治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整治措施》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将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部署,更好为基层干部松绑减负,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创新实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整治措施。
一、树立正确政绩观
1.加强思想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重要内容,完善政绩评价考核机制,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起来。
2.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发扬斗争精神,把自己摆进去,各地、各部门要对形式主义突出问题进行大排查,结合实际梳理形式主义负面清单,着重从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领导方法上找根源、抓整改。专项整治情况要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
3.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切实加强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认真汲取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的深刻教训,坚决防止和纠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起来轻飘飘的问题,真正把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大力精简文件
4.建立健全发文计划和立项报批制度。科学审慎制定年度发文计划,对未纳入计划的起草前须报请立项批准。
5.大幅压减文件数量。从2019年起,省委、省政府发给县级以下的文件比2018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各地、各部门也要按此从严掌握。
6.减少配套发文。贯彻上级文件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可采取制定落实措施清单、任务交办单或牵头部门建立台账等方式抓好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再专门制定分工方案。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规则及其办公室工作细则、年度工作要点,一般不以党委、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7.严格执行行文规则。省直各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各地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提出指令性要求。
8.发扬“短实新”文风。省委、省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各地、各部门也要按此从严掌握。
9.科学确定文件密级和印发范围。坚持科学定密、规范定密,能公开的尽量公开。省委、省政府文件只需市级贯彻执行的不再发至县级,只需省直部门贯彻执行的不再发至各地。各地、各部门也要按此从严掌握。
10.改进文件资料报送。根据工作实际,给基层留出必要的文件资料报送时间。不允许工作刚部署,就要求下级报送贯彻落实情况或经验材料;召开会议一般不就报送贯彻落实情况提出要求。
三、大力精简会议
11.减少会议数量频次。建立健全会议计划和立项报批制度。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已发文部署的,一般不再另行开会;对上级召开的会议,下级不搞一一对应开会。从2019年起,全省性会议比2018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各地、各部门也要按此从严掌握。
12.严控会议规格规模。上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下一级,经批准直接开到县级或乡级的,不再层层开会。严格执行《省委(省委、省政府)全省性会议分类方案》,除省委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及重大专项会议外,其他会议严格按照分工和职责确定出席的省领导和参会人员;未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要求各地党委、政府及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减少陪会;以省直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未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得邀请各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各地也要按此从严掌握。
13.提高会议实效。坚持准备不充分不开会,会议通知要有足够提前量。科学设置会议内容和议程,传达上级精神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确需召开的会议多采取电视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压缩会议时间,开会直奔主题。
四、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
14.严控总量和频次。抓好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部署落实,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省直有关部门原则上每年搞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同一类事项涉及多部门的合并开展。临时新增事项须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省直各部门不得在文件或工作方案中自行提出督查检查考核要求,严禁“先斩后奏”。各地也要按此从严掌握。
15.强化考核统筹。统筹组织开展省委、省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省直部门未经审批不得自行组织针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全省性考核。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各牵头单位,不得自行单独制发实施办法及评分细则,不得自行组织实地考评,确需开展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筹组织。各地也要按此从严掌握。
16.整治过度留痕。强化结果导向,考核评价一个地方和单位的工作,关键看有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群众的评价怎么样。坚决纠正机械式做法,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不得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以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
17.改进方式方法。倡导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和暗访。不搞“大水漫灌”式督查检查考核,鼓励开展定向督查和精准抽查。巡视巡察、环保督察、脱贫攻坚督查考核、党建考核等,牵头部门要倾听基层意见、考虑基层实情进行完善,提出优化改进措施。
18.加强过程管控。督查检查考核牵头部门应按工作进度,及时将工作方案和有关结果报告、问题清单、处理建议等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各地也要按此从严掌握。
19.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和目标责任书签订。开展专项清理,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外的“一票否决”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大幅减少签订目标责任书,确需保留的,由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分别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各地原则上不自行设立“一票否决”事项和签订目标责任书。
20.厘清管理权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涉及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制定责任清单,明确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严禁层层转嫁责任、搞“责任甩锅”。
五、规范管理调查研究、创建示范、表彰奖励和宣传标语口号
21.创新调研方式方法。省直部门要建立调研统筹协调机制,科学确定调研内容、时间和地点,不扎堆、不搞一窝蜂。坚持轻车简从,不得层层陪同接待,不得要求下级单位代拟调研报告稿。各地也要按此从严掌握。
22.集中清理涉及城市评选评比表彰的各类创建活动。除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外,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由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分别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23.建立创建示范活动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对推动工作作用不明显、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无存在必要的创建示范活动,予以退出或撤销。
24.加强宣传标语口号管理。按照“谁发布谁审核把关”原则,严格宣传标语口号内容审核把关,不得对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宣传标语和宣传栏的数量、规格、用材、位置等提出不切实际的硬性要求。
25.清理规范基层挂牌。开展专项治理,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或不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牌子一律取消。
六、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
26.规范问责标准程序方式。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修订《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健全申诉制度,防止出现问责主体随意化、问责范围扩大化、处理处分不恰当等问题。抽查问责案件办理情况,对问责不精准的情况进行通报。
27.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干部。开展被问责干部回访教育和心理疏导;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一视同仁使用。
28.改进谈话和函询工作。建立完善党委(党组)谈心谈话制度,修改完善省纪委谈话函询工作办法,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谈话函询工作相互通报协调机制,防止重复、多头谈话函询。
29.建立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责任分担和容错纠错制度。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具体措施,正确把握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及时为被错告、诬告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30.加强对干部的关怀激励。制定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常态化先进典型评选激励机制,符合条件的及时提拔使用或交流重用。认真落实《切实关心爱护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激发干事创业活力办法(试行)》,对基层干部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每年从优秀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和西部志愿者中定向招录一批市、县、乡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从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和乡镇事业人员中定向选拔一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
31.保障干部正常福利。分级建立干部健康档案,落实体检、休假、休息等制度。制定并落实生活特别困难、患有重大疾病、因工意外伤害等情形的干部关爱帮扶措施,研究制定异地交流干部探亲交通保障等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32.省委建立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由省委办公厅牵头,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改革办、省委编办、省直机关工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参加,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落实工作。
33.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加强政治巡视和政治督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干实事、作风好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为广大党员干部作示范、树标杆。
34.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机关参照执行。
35.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整治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整治措施为准。